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国家

(国际政策制定)

国际组织

(科学或技术意见)

图5.1南极条约体系是通过《南极条约》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将政策制定与国际“科学或技术咨询”相结合而发起的(图2.4b)。在1959年《南极条约》之前成立的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在1961年第一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与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一起被正式确定为相关的国际组织(建议I-I)。后来的南极机构、委员会和附件见表5.2。(另见《南极条约》可检索数据库:1959-1999年光盘)。

或不承认任何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任何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认对南极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在南极创设任何主权权利。”

《南极条约》是在美国和苏联之间的国际关系日益紧张的时期制定的,因为柏林墙的建立和冷战时期不稳定的围栏。南极洲可能会成为一个核试验场或倾倒场,因为它是一个偏远的冰雪覆盖的环境,没有永久的人类居住。然而,这样的活动将涉及军事人员,并在国家之间制造“不和的对象”。由于这些原因,南极洲被建立为地球上第一个无核区(第五条):“在南极洲发生任何核爆炸和在那里处置放射性物质浪费材料将被禁止。”

南极区第六条规定:“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所有冰架。“但是,这与1958年《联合国公海公约》有潜在的冲突,这些公约也适用于国家主权以外的这一区域,其中“‘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所有海域。为此,《南极条约》第六条进一步澄清,任何“不得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区域内公海所享有的权利或行使的权利”。公海的这些“权利”包括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越和科学研究的自由(第12章:科学的基石)。

《南极条约》第七条规定,“为了促进各项目标和确保各项规定得到遵守”,应指定观察员,这些观察员“应在任何时候完全自由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此外,这项规定意味着

...这些区域内的所有站、设施和设备,以及在南极洲卸货或登货或人员的所有船只和飞机,应随时开放接受检查. . . .

这项关于在《南极条约》地区进行单方面视察的规定在国际协定中,特别是在其他裁军条约中是例外的。此外,《南极条约》第七条要求所有《南极条约》缔约国相互通报任何用于和平目的的考察和考察站以及任何军事人员或设备。

与任何法律体系一样,法律的好坏取决于其背后的执行水平。然而,在南极洲,国际社会的执行变得有问题,特别是当军事人员被明确禁止从事和平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时。为解决这一困境,第8条指出,所有人员“在一切作为或不作为方面,只应受其为其国民的缔约国的管辖。“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本国国民执行《南极条约》的法律原则。

第八条进一步要求,所有国家在发生争端时“应立即共同协商,以期达成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这项在南极洲执行法律原则的“君子协定”在“仅为和平目的”合作管理一个国际地区及其资源的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

《南极条约》第IX.1条(方框5.3)描述了作为《南极条约制度》基础的协商进程以及1961年以来《南极条约制度》法律原则的演变。然而,要成为协商国,缔约方还必须证明(第IX.2条)

...中国对南极洲的兴趣在于在那里进行大量的科学研究活动,例如建立科学考察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

那些已经签署了南极条约,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科学研究”的国家被称为加入国,而不是协商国(表5.1)。在21世纪之交,ATS有27个协商国和17个加入国。

在环境及资源管理方面,持续谘询的重要性为何?

框5.3 1959年南极条约

第ix.1条: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协商

本条约序言部分所述缔约国代表应于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市举行会议,此后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以便交换情报,就与南极洲有关的共同关心的事项共同协商,制定、审议并向其政府提出建议,促进《条约》原则和目标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一)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

b.促进南极洲的科学研究;

c.促进南极洲的国际科学合作。

d.为《条约》第七条规定的视察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与在南极洲行使管辖权有关的问题。

f.南极洲生物资源的保存和养护。

a来自《南极条约》可检索数据库:1959-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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