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01年以来颁布的主要联邦环境法规摘要
1970年,国会通过《1970年重组法案》,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该法案整合了以前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的各种环境管理职责,例如内政部(联邦土地管理,采矿),农业部(农药登记)和联邦政府水污染控制管理(开发保护水质的科学和技术资料)。
美国环保署负责实施国会通过的大部分环境法律,尽管一些职能仍由其他机构履行。例如,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土地,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负责工作场所有毒化学品的接触。一般来说,EPA的工作包括:(1)开发科学和技术工具,以评估可能伴随社会活动的环境影响和风险(例如,废物的处理)制造垃圾、城市污水的处理固体废物(2)发布限制对人类和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行为的法规,以及(3)通过民事和刑事法律行动执行其法规。
1970年,国会还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国家环境政策法》有效地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在采取任何重大联邦行动之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国家环境保护法》在哲学上和法律上都是美国未来所有环境决策的关键力量。它创造了一个新的决策过程,并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审查所有重大联邦行动的机会。
《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分析所有拟议中的重大联邦行动对环境的影响,如修建大坝、租赁联邦土地用于石油勘探以及修建州际高速公路。《国家环境政策法》进一步要求各机构考虑拟议行动的替代方案,分析每种方案的影响,在环境影响报告(EIS)中公布机构对替代方案的分析和建议的行动方案,并确保公众有机会通过书面意见和/或公开听证会上的证词参与EIS的审查。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作出决定的程序。它不要求任何特定的决定。
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WPCA)确立了恢复和维护水域完整性的目标。FWPCA,即现在的《清洁水法》(CWA),已被多次修订,以落实几个主要项目,包括(1)基于技术的废水处理法规,(2)要求特定工厂的废水排放许可证和特定化学品的水质标准,以作为撰写许可证的指南,(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要求和联邦资助的资助项目,以协助市政府建设
来源资料来自《环境法规》,1990年版,政府研究所,马里兰州罗克维尔,1990年。
对于污水处理厂,(4)区域水质规划方案,以确保所有污染源和机构都被考虑到水质保护,(5)专门设计的方案,以保护国家湿地。
国会在1972年修改了之前的空气质量立法,通过了《清洁空气法》。这些要求与1977年和1990年颁布的修正案相结合,涵盖了非常广泛的项目和要求,包括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制定各种污染物的国家实施计划,国家有害污染物固定来源的排放标准,保护臭氧的要求,机动车排放和燃料标准,以及防止空气质量显著恶化。1990年的修正案意义重大,因为它们鼓励使用基于市场的原则,包括基于绩效的标准和排放银行以及贸易,为寻找具有成本效益的燃料和技术的组合提供一个框架,以开发替代清洁燃料,促进使用清洁的低硫煤和ios版雷竞技官网入口 此外,通过酸雨计划清洁高硫煤的创新技术,充分减少能源浪费,并为从粮食和天然气中提取的清洁燃料创造足够的市场,从而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每天减少100万桶节能通过一个酸雨项目,让公用事业公司能够灵活地通过鼓励客户节约能源的项目来实现所需的减排,并建立一个重要的创新方法来预防污染。
1990年的CAA修正案要求环保局开展基础工程研究和技术计划,以开发、评估和论证非监管的预防空气污染的战略和技术。这标志着国会已经在之前法规中提到的管道末端处理方法中增加了预防措施。
1990年的CAA修正案还提供了其他防止污染的奖励措施。最广泛讨论和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是,设施有机会获得延长遵守期限,以换取尽早和更多地减少其有害空气污染物。因此,工业界可能会发现减少污染源的措施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办法排放标准有害空气污染物。
的安全饮用水该法案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多次修订,以改善自来水消费的饮用水标准制定过程。标准的制定同时考虑了现有处理技术的成本和有效性。1986年的SWDA修正案要求EPA在1991年之前颁布108项有毒化学品标准。他们还要求各州制定一项计划来保护油井(井口)周围的地区。这一规定是根据环保署的调查结果制定的水井全国有数千个污染源,包括土地处理设施,地下储罐,化粪池系统,地下注射井,农药和肥料应用程序。发现的化学物质广泛用于常见产品,包括塑料、溶剂、农药、油漆、染料、清漆和墨水。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最初于1947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纳入了关于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新信息和政策。FIFRA要求农药、除草剂和相关化学品的制造商遵守注册流程(或1972年以前注册的农药的重新注册流程),其中制造商必须完成一系列测试,以确保在正确使用农药时不会产生不合理的健康或环境风险。EPA有权审查测试结果,并禁止、禁止生产或限制现有或拟议产品的使用。
自FIFRA最初颁布以来,已有超过50,000种农药注册。然而,毒理学和风险评估科学在过去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进展引起了人们对先前注册的农药的潜在风险的担忧。1988年对FIFRA的修正案要求按照现行更严格的程序重新注册以前已注册的农药。
1976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包含了非常广泛的权限,要求EPA控制市场上超过65,000种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不包括受FIFRA管制的化学品),并规范拟议的新化学品的制造、加工、分销和使用。制造商必须完成实验室测试,并提供用于生产每种化学品的过程的详细信息,以供EPA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环保署有权禁止生产、限制使用或禁止生产该化学品。
1976年的《固体废物处理法案》(SWDA),后来更名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RCRA),从根本上改变了联邦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角色。环保署在1979年颁布了指导方针,禁止以前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开放的倾销并要求使用卫生填埋标准,以减少疾病的可能性,并限制人类和动物公开获取垃圾。根据RCRA,环保署创建了美国第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环保署指出了最糟糕的情况工业废物(约占所有工业固体废物的2%),并制定从产生到处理再到处置以及在垃圾填埋场处置废物的跟踪标准。
1984年,RCRA被修订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HSWA)。HSWA禁止在陆地上处置危险废物,除非这些废物首先使用环保署制定的最佳证明可用处理(BDAT)技术标准进行处理。HSWA还指示环保署启动一项重大的新计划,为更换大约200万个装有汽油和化学产品的泄漏地下储罐制定标准。
HSWA是第一个明确将国家废物管理的优先事项从减少和控制管道末端污染转移到预防污染的法规。(注:在HSWA中使用的术语是“废物最小化”。)HSWA指示环保署研究以预防为基础的方法的激励因素和障碍,因为国会意识到,尽管管道末端环境控制的标准变得越来越严格,但过去的管道末端方法并没有显著减少产生和管理的废物量。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环保署在研究鼓励污染预防的途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1990年通过的污染预防立法提供了一些基础。在本节的末尾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1990年的《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或超级基金)为清理在陆地上不当处置的有害物质建立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项目。超级基金法案的颁布对许多美国公司来说是一个粗鲁的觉醒。它已导致3万个可能受到污染的化学垃圾场被发现。超级基金建立了一个90亿美元的基金,用于清理找不到责任人或他们不听话的场所。然而,90亿美元只够支付所有符合清理条件的场址中的一小部分。超级基金要求公司承担清理费用和损失,包括那些公司认为已经安全处理但却造成了环境破坏的废物。CERCLA要求公司为原料原料(这是被发现对地面造成破坏的废物的基本来源)纳税,以支持联邦清理基金。参与“超级基金”清理工作的公司发现,他们为此付出了代价废物处置不当有四种方式。他们为变成废物的原材料、废物处理的成本、用于支付清理费用的原料税和清理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加上惩罚性赔偿)支付费用。
超级基金在1986年被修改为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SARA)。SARA加强了清理计划的所有主要部分,迫使联邦设施与任何其他设施一样遵守法律,并重新授权清理基金和工业原料税来支持该基金。
的应急计划1986年还颁布了《社区知情权法案》(EPCRA,也称为《SARA》第三章)。EPCRA的颁布直接源于1984年印度博帕尔的一家农药厂释放化学物质异氰酸甲酯造成数千名附近居民死亡的事件,以及1985年西弗吉尼亚州Institute的一家化工厂释放二氯甲烷和涕灭威的事件。EPCRA要求各州和当地社区为化学品紧急情况做好准备,要求设施将极端危险物质的存在通知各州和社区,并立即报告此类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并要求设施每年报告设施内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如果该数量超过规定的数量。
工厂还必须每年向环保署报告他们向空气、土地和水中释放的某些有毒化学物质的数量。环保署将这些信息汇编在一个名为“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的公开数据库中,并发布年度报告,描述所报告的排放情况。TRI对工业界如何看待其环境责任和对公众的责任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案》(PPA)使政府在承诺改变其管理环境保护的方式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PPA制定了一项国家政策,即应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污染;无法预防的污染应尽可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回收;对于无法预防或回收的污染,应尽可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加以处理;处置或以其他方式释放到环境中应仅作为最后手段,并应以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
PPA要求环保局在其制定规则的活动中考虑污染预防,向各州提供资金,为寻求污染预防机会的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并管理一个面向公众的关于污染预防技术的计算机技术信息交换中心。PPA还要求根据EPCRA (SARA标题III)向环境报告排放的设施每年也向EPA报告其污染预防进展,并要求EPA每两年向国会发布一份报告,描述国家在污染预防方面的进展。
美国环保署还负责管理其他几项环境法规,为了简洁起见,这里不作描述。这些包括
1972年的海洋保护,研究和保护区法案1972年的噪音控制法
1986年氡气和室内空气质量研究法案1988年石棉信息法案
B.环境法规
大多数联邦环境法规为实现这些目标设定了广泛的目标和时间表。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法律的规章制度。
本章描述了法规制定过程,以强调工程界、个人和公司参与该过程的重要机会,并可能对个别法规的结果作出贡献。
制定、提议和颁布法规的总体流程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该法规适用于所有联邦机构。这个过程有两个基本但复杂的步骤。第一步包括制定拟议的法规。EPA首先确定哪些政策、经济和技术因素与手头的决策相关,然后通常进行广泛的工程、毒理学、经济学和其他必要的研究,以达到拟议的方法。研究完成后,EPA提出一项法规,并就其提案中使用的方法和基本原理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个主要步骤包括完成任何必要的额外研究,以充分回应公众意见,纳入可能影响结果的相关新信息,并颁布最终法规。根据所涉问题的复杂程度,制定和颁布一项法规通常至少需要两年时间。
每项拟议和最终法规都在联邦公报(FR)上公布,这是一份完全致力于向公众通报监管发展的政府每日出版物。美国环保署颁布的所有环境法规的概要可在《联邦法规法典》(40 CFR)第40篇中找到。
除法规外,EPA还经常发布补充指南,提供与了解法规合规性要求相关的额外技术或程序信息。
继续阅读:向污染预防和绿色设计转变的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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